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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10:[教规教义]关于人犯罪的连带性「5/11/2009 11:09:16 PM」 [ ] 留言
Male
爱人如己
佳播小兄弟:
    你们好!我有3个问题,请你们帮助!
    1:我在14岁的时候常常手淫。有一天我在祈祷的时候对天主说我不再手淫了,如果我在手淫就算我们全家都犯了反对圣神的罪,让我全家眼睛都瞎了。当是我没有恶意。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决心。然而肉身是多么的软弱。我又犯了手淫。而且现在都没有戒掉。我很痛苦!请问我所说的话,会不会造成恶果?因为我的哥哥已经车祸死了。我的母亲现在得了白内障。
    2:也是在我14岁的时候,我和母亲吵架,我就求天主让她死,她果真病了,但我后悔了,并求天主不要成全我的求,请问是巧合,还是真是因为我的求?
    3:如果人会连累人。也会被别人连累。那么信仰的得救岂不是很困难。比如一个好人,他的父母杀人,放火。他能得救吗?还有如果父母很守戒命,子女背教,离婚,难道也不能得救。如果真这样,谁能得救?

其实在我国文化中,连带性的思想是非常浓厚的,这倒与教会的思想多少有些相同,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自己独善其身而获救的,也没有一个人犯罪而不影响其他人的。这些是你们回答别人问题时说的!
    真是这样吗?天主是公义的。如果象你们说的这样,那么每一个犯了大罪的人,要下地狱的人,不是很容易找人同下地狱,他们可以说我的罪让全人类承担,相反一个好人不是可以救很多人。但事实并非如此,圣经上基督说,你们要得救,父母救不了儿女。儿女救不了父母。古往今来,多少恶人的子女升天堂,多少善人的子女下地狱。
    你们不觉得你们说的有问题吗?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不一一来答复您的问题,只从最根本处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但是经常被我们忽略了的问题,重要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可以说,如果没有了“连带性”,整个的天主教教义就彻底崩溃了。
我们先从不同的角度说明罪的连带性:
1)以天主为中心的角度:罪就是直接相反天主圣三奥迹的行为。
2)以基督为中心的角度:罪恶是相反耶稣基督的力量;有时,基督徒思想家把罪视为耶稣基督的仇敌。耶稣作人类救主的意思即是:耶稣那已彻底的自我给予的爱克服罪的最深的本质。耶稣的爱是对天父的爱也是对人的爱,是一个爱的两面。
3)以人为中心的角度,罪就是相反人的动态关系、相反共融的行为,即拒绝一步一步成长过程的行为。罪是相反人生的先验的秩序和结构。人类是一个有两面的整体,有个人面及社会面,同样罪有个人面(本罪),也有社会面(结构性的罪)。
4)以天主教会为中心的角度:罪是破坏教会在信、望、爱中的共融,另一面罪是天主无限慈爱仁慈宽恕的对象。
5)以末世为中心的角度:罪如果成了彻底的决定性的相反天主圣三的爱的行为,它即创造地狱的力量,就是说它是创造一个完全相反天主的理想的境界的恶势力。天主的理想本来是人类在爱的共融中以天主圣三的爱为理想的境界(默廿一~廿二)。
从以上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罪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正因为罪的各种连带性,亚当的罪的后果才遗留到我们的身上,如果没有了这种连带性,那么我们就没有原罪了,也就不需要救赎了,那么,基督的降生也就是无关痛痒的事件。正是出于这个道理我们前面才说,如果没有了这个连带性的概念的存在,整个基督教就彻底的崩溃了。
从相反的方面我们要解释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诸圣相通功,最近也翻译为诸圣的共融,这个概念是指所有教会成员,包括在光荣中的,炼狱中的,及在世的教会成员,在天主圣三的生命与幸福上互相依赖,互通援助。由于教会是天主圣三丰富而完全的生命的分享者和传递者,因此信友们在教会内与天主圣三的结合,促使他们不仅分享基督奥体的生命,而且藉他们的圣德来加深、协助整个奥体中的各肢体与天主圣三的共融,如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所提到的(LG 48-51)。这种生命共融的圆满境界就是“新天新地”(默21,1-5;22,1-5)。
那么,我们可以再进一步的说,如果没有连带性的存在,基督的救赎也就不会传递到我们的身上,耶稣的死也就白死了,因为与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关系。这样的基督教已经不再是基督教了。我们相信“共融”的概念,就是相信生命可以通传,正如圣保禄宗徒所说的:就如在亚当内,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内,众人都要复活(格前15:22),圣保禄说的这样的话还很多,比如:没有一人是为自己而生的,也没有一人是为自己而死的(罗14:7)。若是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都一同受苦;若是一个肢体蒙受尊荣,所有的肢体都一同欢乐。你们便是基督的身体,各自都是肢体(格前12:26-27)。

然而,这种连带性不能完全等同于我国文化中所理解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和“一人受罚,株连九族”的概念。我们说有相似性,但是却不是相同的。区别在于:教会所讲的连带性是关系性的,是伦理性,是内在性的。我国文化中有一句说的非常好:子不教,父之过。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儿子犯罪了,儿子所犯的罪父母也犯了。绝不是这个意思!这句话是在说,如果做子女的犯了罪,成了不教不养的,是父母没有教育好的过失。
在天主教的理解氛围中,一个人犯罪了,不仅伤害了与天主的关系,同时也伤害了教会及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就是一个人的罪连及他人和自然界,同样的道理,一个人犯了奸,不是所有的人都犯了奸,而是说,这个罪不仅破坏了犯罪人与天主的关系,同时还伤害了与教会的共融,伤害了与其他人的共融。其他人要承担这个罪恶带来的破坏性。依常理而言,谁家的儿子成了强奸犯,做父母的还感觉光荣呢?也没有谁家的子女功成名就之后做父母的感觉是一个莫大耻辱的。

关于您提及的前两个问题,涉及到惩罚的问题。
在旧约中,以色列子民都认为惩罚是由于罪的缘故,这在约伯传中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因敬畏天主而受到降福,因犯罪而受到惩罚的思想一直延续到新约时代。
新约中,基督的受难恰恰是罪恶造成的后果,在他的苦难中,罪恶十分清楚地显示了它的凶猛及其多面的邪恶:首长和民众的无信、杀人的仇恨、排斥、嘲笑,比拉多的怯懦,兵士们的残暴,犹达斯对耶稣如此无情的背叛,伯多禄的否认以及门徒们的遗弃。然而,就在这黑暗和今世首领的时辰,基督的奉献隐秘地成了宽恕我们罪过的源源不绝的泉源。 因此圣保禄肯定的说:“罪恶在哪里越多,恩宠在那里也越格外丰富”。
若望福音第九章谈到了一个瞎子复明的奇迹,其中,有一段对话非常让人深思:耶稣前行时,看见了一个生来瞎眼的人。他的门徒就问他说:“辣彼,谁犯了罪?是他,还是他的父母,竟使他生来瞎眼呢?”耶稣答复说:“也不是他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而是为叫天主的工作在他身上显扬出来”。这样,惩罚似乎并不全是罪恶的结果了,有时也成了天主深不可测的旨意的一部分。
教会训导权根据圣经教义认为罪的来源有:人之自由意志的同意(DS 1515,1950,1966-1967)。人内在的不一致性(DSH 4325);人之自私及不正义的态度(DSH 4325,4759)。人之自由的限度(DSH 4317,4752);天主不是罪的来源(DS 1536,1568)。魔鬼也不是罪的来源(DS 800,1694,DSH 4140,4313);罪真正的来源就是人心。
您的问题中另外还带出了一个观点,就是发誓的问题。应该避免发誓,发任何誓言时都要谨慎,尤其是向天主发誓,因为天主不是可以开玩笑的。天主之名的神圣性,要求不得为微不足道的琐事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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