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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83:[认识教会]信仰?是什么?「2/4/2009 10:58:30 PM」 [ ]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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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点喽~
  刚刚看到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不是天主教)那他还能进入天堂吗?信仰?天主只有一个,我们是天主的儿女,我们要认我们的爹娘呀?只有认的了爹娘才能回到真正的家呀~ 其他的又不是跟天主有关~  我很想不通~~

[天主教在线] 回复:
我们不知道您从哪句话里读出了我们说过“只要寻求自己认为的真理就可以了”这句话或者带有这意思的话。我们在回答一位佛教徒的时候只是想强调两点,第一、人有追求信仰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第二、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关于第一点,我们引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义《信仰自由宣言》的话说:“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10号)。”教会不可以强迫他人接受一个他自己不愿意的信仰和人生观,人应该本着自由和心甘情愿去回应信仰的召叫。
在初期教会历史中,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他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只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12),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
关于第二点,《信仰自由宣言》说:“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2号)。”人从天性便有责任去追求真理,特别是有关宗教的真理,这个追求与甘心的追随紧紧相连。就是说,信仰不应该只是一个理性的分析,也是一个意愿的抉择问题,就是依从自己的良心来做抉择。因此,《信仰自由宣扬》对此说的非常清楚:“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3号)。”
我们需要追求真理,但是这个真理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是真理的真理”,这样的真理是一个主观的真理,带有不确定性,我们所追求的真理应该是一个客观的、带有确定性的真理,也只有这样的真理才值得我们用自己宝贵的自由做出一个一辈子的抉择。
至于您最后提及的是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就是其他教派的人士是否也可以得救,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在这里不拟展开这个话题,我们只简单的告诉您,圣神的风随意向哪里吹,但却没有人知道,得救不是一个模子,而是有多少人就有多少条得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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