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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王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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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的地上主教以被教宗承认,同时政府也承认了,他们圣的神父所行的圣事到底有没有效,我们可不可以领他们的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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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线] 回复: 凡是被教宗承认的主教在教会体制上都是合法的主教,这样的主教同时被政府承认了并不抵消教宗的承认,换句话说,教宗不能视一位主教被政府承认了便不再承认这位主教是合法的主教了。事实上,主教作为教会中的服务成员,同时也是一位国民,享有国民应享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国家的合法的法律准则。主教是被选出来服务于本地教会的,同时也是本地教会的“头”,而一个“地方教会”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在社会之外,而是在社会生活之内,既接纳社会又在社会之外贡献给社会所没有的,就像灵魂紧密结合于肉体,却不是来源于肉体。因此,主教不仅有独立的一面,就是要训导教民,有义务持守并宣扬教会的社会训导,另一方面,他也不可避免地要与政府、外教人等等的各种人打交道,在这个层面上,主教理应得到政府的认可,这个认可不是赋予主教以“主教职”,而是承认主教在权利与义务,承认主教是当地教会的唯一而合法的法人。主教作为当地教会的法人与政府展开各种的谈判和交流,这在教会体制里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我们需要打破那种主教、神父与政府老死不相往来的怪圈,但也需要分清政府与教会之间的界限范畴。 被教宗和政府都认可的主教他们所圣的神父也都有效,他们所圣的神父举行的圣事也有效(个别有反证的案例不在此限),教友可以领受,但出于良心的缘故,可以不领,但不可以造成形式与事实上的分裂。因为主教特别担负着共融的职责,谁若不与教宗认可的主教共融,也不可以说直接与教宗和教会共融。 最后我们需要补充一点,主教被教宗认可后,在教会体制上便是合法的,但这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位主教与教宗有着完整而深度的共融。在这一点上有些类似“圣事通融原则”,就是目前天主教与东正教尚未有完整的共融,但是如果任何一方的教友在当地无法找到自己的神职人员,为了灵性的需要便可以参与对方的弥撒和领受圣体。本来圣体表达一个完整的共融,但在“通融原则”下便可以领受。圣座对某些中国主教的认可,我们认为与此有些类似。那么,这个认可便是一条走向完整共融的路,是这条路被打开了,需要主教不断地走向圆满与深度的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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